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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人医院开展收受“红包”、 回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2-05-17 18:40 本文来源: 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工人医院文件

 

柳工医政〔2022〕293号   ———————————————————————————

柳州市工人医院开展收受“红包”、

回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国卫医函〔2021〕16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全区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方案》(桂卫医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提高广大医务人员廉洁从医的自觉性,切实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有效遏制“红包”、药品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解决损害患者利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患关系和谐,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红包”、回扣范畴

(一)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收取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纳入“红包”范畴。主要包括患者或其亲友主动送予、医务人员无法拒绝的;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的;通过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

三、回扣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工作人员的

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在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使用或影响采购使用,以及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索取、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代理人报销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旅游、考察、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三、全院各部门责任分工

医院各相关部门按要求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不良行业行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各支部是所辖科室纠治收受“红包”问题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支部负总责,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二)各科室加强所辖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及时交送“红包”人员给予褒奖,按照医德考评制度拒收或退回“红包”一次加6分。

(三)行风办负责医务人员交送“红包”的登记备案、纪检监察室负责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四)财务科要建立“红包”上缴登记制度,将接收的现金登记入册,并将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交相应部门拍卖、折现后,定期上缴柳州市监察委员会账户(账号:2011110104001875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柳州市城中支行营业室,社会信用代码:11450200007603808C)

(五)行风办要建立收受“红包”医务人员黑名单制度,完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把收受“红包”行为予以公示并纳入行风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六)各科室要健全并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承诺书,明确患者或其亲友强行送医务人员“红包”,将被上缴柳州市廉政账户并在医院内公布。

四、具体措施

(一)治理“红包”、回扣措施

1. 在医院公众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布严禁医护人员收“红包”的提示语,公示对收受“红包”的处罚办法。(纪检监察室、宣传科)

2.各病区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向患者或患方代表提供《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解答疑问,并由主管医师或病区主治医师代表医方与患者或家属在协议书上签字,将医患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纳入病案管理,要求出院时按纸质病历做好归档和保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医院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行风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行风管理办公室、各临床病区)

3.开展满意度调查。通过院内患者现场及电话调查、职工院内网调查、市卫健委第三方调查、国家卫健委移动互联网调查、出院病人进行健康及服务随访、日常监管等举措,收集社会公众对医护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问题线索。依据问题线索进行追踪、按规定处理(行风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各病区及全院职工)。

4.严禁医务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索取、暗示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

5.开展法制警示教育。各科室组织学习《广西医疗卫生领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读本》、《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增强医护人员拒收“回扣”和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党委办公室、行风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各病区及全院职工)。

5.开展自查自纠。开展《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落实》及《纠治医疗卫生领域和作风问题》自查自纠、收取“红包”问题自查自纠。再次明确收取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纳入“红包”范畴,建立《拒收及收取“红包”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主动汇报之前收取“红包”行为的或因“红包”问题被举报或查处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五、各种情形处理措施

(一)对于不知情或无法拒绝收受的患方“红包”,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医院相关责任部门。

1.现金形式的患方“红包”均要通过缴纳患者住院费的途径返还并告知患者或其亲友。

2.未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或者上交患方“红包”的医务人员,即视为收受患方“红包”。

3.对于交送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的患方“红包”应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患者。

4.主动上交且无法退还的“红包”可由医院上缴柳州市廉政账户处理(同上)。

 六、明确处罚红线

 (一)对于拒收和返还患方“红包”的医务人员,参照《柳州市工人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给予加分;对于查实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计入个人医德档案,当年医德考评予以“单项否决”,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二)对于收受“红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实予以追缴,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三)查实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1.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并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

2.扣发绩效工资、暂停处方权;

3.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取消一次有效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资格;

4.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5.停职、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6.与员工年度考核直接挂钩。

7.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取消一次有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资格。

⑴ 查实收受“红包”2次以上的;

⑵ 向病人暗示、索要“红包”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⑶ 收受“红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收受“红包”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8.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医务人员系中共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9.对存在违法问题的执业医师,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七、下一步跟进工作

(一)将《九项准则》纳入《柳州市工人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方案》(柳工医政〔2022〕40号)等相关文件,有待在2022年度医德考评中落实、体现。

(二)修订《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柳工医政〔2014〕19号),将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收取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纳入“红包”范畴纳入该文件。

 

 

                                柳州市工人医院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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